职权编码 | 20SWHJQR-4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名称 | 非遗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认定办事指南 |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市文化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文化局产业科 | 0892-8837510 | |
设定依据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
确认形式 | □认定(认证) | ||
受理范围 | 全市范围内 | ||
受理条件 |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二)该项目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验;(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五)其它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 ||
提供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三十八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 ||
法定期限 | 无明确要求 | 承诺期限 | |
基本流程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国家级传承人;自治区级传承人 | ||
年检要求 | 无 | ||
表格下载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星期一至星期五8个小时 日喀则市山东北路10号市文化局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文化局产业科 0892-8837510 | ||
注意事项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