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20SWHJXK-2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
子项名称 | |||
行使主体 | 市文物局 | ||
承办机构及电话 | 文博科 | 0892-8822771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条 | ||
基本流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文物部门受理→审查→办结 | ||
许可范围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证照名称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许可证 | ||
年检要求 | 一年一检 | ||
申请条件 | 出借的非国有为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报自治区文物局备案;2、申请的目的必须市举办展览的需要;所借用的文物是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馆藏文物,借用其不得超过三年;4、文物借用单位应具备科学保护文物的基本条件和安全措施;5、一次借用三级以上文物的熟练不得超过20件;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 |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申请表》;2、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文物借入单位及相关证明材料、借用文物的原因、去向、用途及补偿方式、借用时间及文物数量及其中二、三级文物数量;3、文物目录。内容包括文物名称、质地、级别、来源、尺寸、完残状况;附文物照片;4、意向书或协议书明 | ||
表格下载 | |||
工作时间 和地址 | 夏季 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冬季 上午:10:00-12:30;下午:15:30-18:30 地址:日喀则市山东路33号 | ||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 市文物局文博科 0892-8822771 | ||
注意事项 | 无 | ||
备注 |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4)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docx